一、重要提示 1. 本次会议告诉公告于 2024年 8月 13日刊登在《证券时报》及巨潮网站。 2. 本次股东大会未呈现添加、改变和否决方案的景象。 3.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触及改变以往股东大会已经过的抉择。
二、会议举行的状况 1. 举行时刻 (1)现场会议时刻:2024年 8月 28日下午 15:00; (2)网络投票时刻:2024年 8月 28日。 2. 现场会议地址:瓦轴集团 1004会议室 3. 会议方法: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. 会议招集人: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. 会议主持人:董事张兴海先生(代行董事长责任) 6. 本次会议的举行契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股票上市规矩》及《公司章程》 的规则。
三、会议到会状况 1. 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4人,代表股份 323,309,100股,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.31%。 2. 中小股东到会会议的整体状况:经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 2人,代表股份 9,100股,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02%。 3. 公司部分董事、监事、高档管理人员以及延聘的律师到会本次会议。
四、方案审议和表决状况 1. 审议《关于修正公司章程的方案》 赞同323,309,100股,占到会本次股东大会有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%。 2. 审议《关于推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方案》 赞同 323,306,400股,占到会本次股东大会有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.9992%;对立 2,700股,占到会本次股东大会有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008%;放弃 0股。
五、律师出具的法令定见 1. 律师事务所称号: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. 结论性定见: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、举行程序契合法令、法规及 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则;到会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历合法有用;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有用;股东大会的抉择合法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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